全国律协规定:律师不得免费或降低收费提供法律服务
2018-03-26 14:19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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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很多咨询,有些是自己的当事人或者潜在当事人,而有些就纯粹是泛泛之交的同学、亲戚、朋友在遇到事儿的时候想到了自己,还要求是免费的,认为就动动嘴皮子的事,可他们不知道律师的咨询服务也是基于律师的专业才能提供的。


全国律协推出律师业务行为规范,律师以后在工作中收费、宣传都有一定的限制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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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免费或降低收费、禁止承诺办案结果


第十条  律师、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,不得有下列行为:


(一)虚假、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;


(二)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;


(三)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、政府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;


(四)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;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、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;


(五)承诺办案结果;


(六)宣示胜诉率、赔偿额、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、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;


(七)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;


(八)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(法律援助案件除外);


(九)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;


(十)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、图案、图片和视听资料;


(十一)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;


(十二)使用中国、中华、全国、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,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、国家机关、政府组织、行业协会名称;


(十三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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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宣传推广的方式和区域做了限制规定


第十一条  禁止以下列方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:


(一)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、发布业务推广信息;


(二)在公共场所粘贴、散发业务推广信息;


(三)以电话、信函、短信、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;


(四)在法院、检察院、看守所、公安机关、监狱、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、移动广告、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;


(五)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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约束了律师使用各种搜索引擎宣传


第十三条  律师、律师事务所和互联网平台、大众媒体等第三方媒介合作进行业务推广的,无论该第三方是否向律师、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,均应当遵守本规则。


律师、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第三方传播媒介向受众明示本规则第六条、第七条规定的信息。


律师、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、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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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反规定的有相应惩罚措施


第十七条  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,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,并可根据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》予以查处。



法律服务是律师的工作,是以自己的脑力劳动和专业知识为前提的,因此按劳取酬是应得的,再者,如果事情不是到了非常棘手的地步,也是不会找专业律师寻求帮助的,所以希望律师为自己解决问题,就需要认可律师的工作,为律师的付出支付代价。

文章来源:法律一讲堂